玩樂嘉義、買一送一~布袋海上巴士、逐鹿部落梅花鹿、用九柑仔店、漁夫海鮮痛風粥二日(台北、南崁、新竹)

玩樂嘉義、買一送一~布袋海上巴士、逐鹿部落梅花鹿、用九柑仔店、漁夫海鮮痛風粥二日(台北、南崁、新竹)

台北出發:2天

台北出發2天

行程含 8 個主要景點

行程概要
  • 布袋海上觀光巴士、嚐鮮漁夫料理(海鮮痛風粥)
  • 阿里山逐鹿部落-餵梅花鹿體驗
  • 2020金鐘獎-用九柑仔店拍攝地

行程特色

優惠專案

本行程為111年嘉義縣團體旅遊體驗行程補助專案,兩人同行、一人免費。

  1. 請配合拍攝團體照,若未配合拍照,需補足差額NT300/人。
  2. 補助專案以國人(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)為主,外籍人士參團需額外加價NT300/人。
  3. 優惠行程限雙數報名;大人、兒童售價相同。
  4. 優惠行程僅限付現或刷卡,恕不適用以任何兌換憑證或禮券支付團費。

布袋海上巴士

搭乘海上巴士遊港觀賞潟湖生態、海洋生態、蚵田牧場解說、船上現烹海鮮美食;園區內的設計將蚵殼串成走廊、將漂流木當椅子、潮間帶特色融合海港氣息,結合海上資源與在地產業,讓觀光漁筏帶您遨遊布袋的海天一色。

鄒族逐鹿部落(餵食梅花鹿)

古時候的逐鹿原本就是鄒族的獵場之一,而此地也是梅花鹿活動非常頻繁的地區,因此獵人常常來此圍捕梅花鹿,所以將此地命名。《逐鹿》代表著族人內心依舊嚮往著這曾經的獵場,以前鄒族人透過狩獵維持生態之間的平衡,現今則以復育梅花鹿為宗旨,讓鄒族與梅花鹿一同在逐鹿部落共存共榮、生生不息。

用九柑仔店

原為《存德中藥房》,因配合劇情需求而改裝成柑仔店,相信看過《用九柑仔店》的朋友,都一定曾被感動過;復古懷舊的柑仔店,不僅讓人一秒穿越回那個年代,也帶領旅人走進偶像劇劇情中,再次讓人回味。

中埔穀倉農創園區(穀倉星巴克)

占地3300多坪,內有16座老穀倉,農會將其中1座70年歷史穀倉以清水模工法改造成營業廳,成為打卡聖地,被譽為《全國最美的農會營業所》。為活化整體穀倉,讓老穀倉再現風華,花了1年多的時間轉型為穀倉農創園區,並獲得星巴克進駐。

好美里彩繪村

位於嘉義縣布袋鎮,在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、藝術家曾進城及在地居民的攜手打造下,變的好美好美, 一幅幅創意有趣的3D彩繪串起好美里散步小徑,打造為全台灣獨一無二的3D立體彩繪漁村。

漁夫海鮮痛風粥

船上品嚐鮮味漁夫料理:海鮮痛風粥+古早味炒米粉+魚丸湯。

特別說明

  1. 目前表定行程內容僅暫供參考,實際執行尚需視疫情開放程度不同而調整。
  2. 本行程車輛座位安排,將依照衛福部疾管署公告之警戒管制作為規範執行。

每日安排

  • 入內參觀入內
  • 下車拍照下車
  • 行車經過車經

此處行程順序,是依我們的經驗值所做出的理想安排,但若於旅途中遇特殊情況,為顧及行程順暢度,順序可能稍作更改。

    • 敬請自理
    • 敬請自理
    • 敬請自理
  • 布袋文創飯店
  • 山海大飯店
  • 皇爵大飯店
  • 同級旅館

集點/出發時間

07:30 台北火車站南一門內集合
08:00 準時出發
08:30 南崁交流道,空軍一號南崁長榮站集合發車(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372號)。
09:30 新竹光復路交流道旁,台灣中油光明站發車(新竹東區光復路2段1號)。

古坑綠色隧道

  1. 市集可能因為天候狀況不佳或其它因素休息,恕不另行通知,敬請見諒。

鄒族逐鹿部落(餵梅花鹿)

  1. 因近距離接近動物,孩童餵食時需由家人陪伴。
  2. 山區戶外蚊蟲較多,請穿著長袖衣褲、薄外套或是自備防蚊液塗抹。

貼心提醒

領隊穿著紫色或粉紅色背心歡迎旅客報到。

    • 飯店早餐
    • 漁夫海鮮粥+炒米粉+魚丸湯
    • 敬請自理
  • 溫暖的家

布袋海上巴士(搶灘無人島+潮間帶生態教育+海鮮痛風粥)

  1. 海鮮粥為葷食口味,無另提供素食餐點,素食者需自理(自備)餐食,為免向隅,請貴賓於報名前自行斟酌衡量,謝謝您。
  2. 建議穿著輕鬆服裝,並多攜帶一雙穿脫方便的鞋款及毛巾。
  3. 戶外活動請做好防曬準備,如防曬油、帽子等,避免曬傷。
  4. 海上活動帶手機拍照,請務必裝上防水套。
  5. 海上活動請旅客務必穿上救生衣並聽從領隊與船家指示。
  6. 出海船班須配合潮汐調整,行程順序將視實際情況調動,敬請旅客知悉。

好美里彩繪村(好美船屋)

註:由領隊帶領彩繪畫作最集中精華路段(約停留1.5小時)。

貼心提醒

行程所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假日車流過大時,行程順序將視實際情況調動。

★ 為確保您有一趟美好的旅行,報名前請務必詳閱以下內容

小費說明

  1. 參加本行程應付隨團服務人員(領隊)及司機服務小費,每位貴賓每日新台幣$100元x天數(二歲以下不再收取)。
  2. 隨團服務人員(領隊)及司機為服務業,服務小費一直是隨團服務人員(領隊)及司機的主要收入之一,適時給予服務人員服務小費,是一種國際禮儀,也是一種實質性鼓勵與讚許,對於沿途為各位服務的服務人員(領隊)及司機,您可視行程中之表現,再額外加給,以茲鼓勵。

行前必讀


本公司將陸續新增【巴士選位】,各出發日期之團體是否開放線上選位,依照各行程而定。

符合線上選位之行程,訂購完成即可選位,為維護您的權益,報名時請完成線上選位,若於門市或電話訂購者,則請業務人員協助系統選位,提早報名提早選位。

線上選位系統提供座位表僅供參考,實際用車將會依當次團體行程所使用遊覽車車型為主,屆時座位將依實際使用車型調整座位。

遊覽車線上選位,採先報名先選位,為維護優先報名者劃位之權利,系統無提供特殊劃位(身心、老弱、博愛)服務,建議您提早報名!為避免報到及上車時混亂,請恕領隊無法現場協助換位,不便之處,敬請見諒!

如旅客取消訂單或未於約定期限內付款,其所選擇座位將會取消。如後續重新報名,將須重新選位。

若未開放線上選位之團體,選位方式依出發當天先報到先劃位,原則如下:​​​​​

請依當團說明會資料上,所通知的報到時間(開放劃位時間),領隊會於現場張貼(或手持、或(口述)排隊動線。

同組旅客可派代表前往報到及劃位,但一位最多可代表四位(含自己)。

為體恤75歲以上年長者及行動不便之旅客,領隊會主動協助保留前方第二排1-4席座位,惟保留座位以”本人加一位眷屬"為限。

為確保每位旅客之權益,選位順序需依照當天開放劃位之時間,及當天公告之排隊動線,現場本人依序排隊為主,恕不接受電話或訊息等其它形式劃位。

上述安排,如有未盡事宜造成不便之處,敬請見諒!

本公司對車輛座位之安排保有最終調整之權利,敬請旅客配合。


【費用內含】

【交通】車資及過路費用。
【活動】表列行程。
【餐食】表列行程。
【保險】新台幣20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。
【其他】每人一瓶礦泉水。
 

【費用不含】

  1.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,如飲料、私人購物費…等。
  2.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,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,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。
  3.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,建議、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     

【作業規定】

  1. 此行程需報名《四十位成人以上》方可成行。
  2. 團費繳交期限:依訂購確認函為主,並線上付款完成。
  3.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,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。
  4. 行程確認單資料於出發前五日提供給旅客,因車輛調度如需駕駛人員資料將於出發前一日通知。


【注意事項】

  1. 價格如有調整,以網站公告之新價格為準,恕不另行通知。
  2. 本商品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,敬請見諒。
  3. 旅客搭車時間去程及回程請準時,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車況而訂,無旅客時將不停靠。
  4. 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人潮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,請見諒。
  5. 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,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,請旅客自行負責。
  6. 本商品老人定義:限制為65歲以上。《老人佔床與兒童佔床同價》
  7. 本商品嬰兒定義:2歲以下。《僅含保險費用》
  8. 本商品兒童定義:2歲(含)以上、6歲以下,且限制身高110cm以下。《可以不佔床、不含飯店早餐》
  9. 本商品滿6歲即視同成人。《不可以不佔床》
  10. 若因實際出發後兒童身高超出上述限制規定或年齡不符,需於現場補足實際產生之費用。
  11. 減價限佔床者,若卡單人參團單人入住即須補單人房差。
  12. 素食/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。
  13. 套裝旅遊之旅券限本人使用,並不得單獨轉讓他人使用。
  14. 旅遊券請妥善保管,遺失恕不補發。
  15. 如遇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。
  16.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(如遲到等)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,請參閱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》。
  17.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,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。
  18. 為維護旅遊與相關保險權益,如需更換他人參加本旅行團,請務必主動告知您的業務專員,謝謝。


【取消規定】

旅客因故取消行程,將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辦理。

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
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列基準賠償:

  1.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  2.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  3.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  4.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  5.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  6.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